《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身体...
第三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
第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
第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
第七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建...
第八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
第十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不得安排有...
第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第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三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
第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五条 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毒性评价等资料不...
第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七条 本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
第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
第十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单位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二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由省卫生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有害作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二)从事对...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省辖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条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间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