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