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当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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