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条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当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当将其情况报各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劳动者调入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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