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间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撤销或依法破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