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急性职业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抢救,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或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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