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省辖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还可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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