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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