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