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三)曾从事过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
(四)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
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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