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