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二十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二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裁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