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