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七条 本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实施资质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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