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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