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