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五条 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毒性评价等资料不齐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