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三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和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