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有剧毒、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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