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九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