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