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监督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有害作业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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