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励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