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