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