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