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责任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