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五万元。但对违反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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