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凡不具备考核能力的,应当报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核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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