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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