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新增加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