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向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