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