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实行经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联系密切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