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认证的项目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数据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