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价格鉴证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案情复杂的还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目的;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价格鉴证依据;
(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六)价格鉴证结论;
(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八)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价格鉴证文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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