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鉴证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价格鉴证小组办理,并经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人员在办理价格鉴证业务时,不得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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