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3-09-27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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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赃物、罚没物的管理,规范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第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赃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的物品。 本条例所称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 第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下同)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价格鉴证、处理均适用本... 第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收缴赃物、罚没物的... 第五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赃物、罚没物的保管、价格鉴证和处理应当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六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赃物、罚没物保管制度。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 第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收缴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自被害人明确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害... 第八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依法查处的赃物、罚没物,除依法返还当事人外,必须按隶属关系上缴县(市、... 第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退还赃物、罚没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缴的赃物、罚没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 第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其赃物、罚没物应当依照规定随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不构成犯罪、需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赃物、罚没物应当随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送赃物、罚没物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 第十五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 第十八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第十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人员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鉴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 第二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条 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鉴证;属于市场调...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价格鉴证委...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鉴证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价格鉴证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案情复杂的还应当出具《...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四条 委托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价格鉴证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照片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对有关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七条 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向委托机关收取。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赃物、罚没物,除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的以外,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不得借故不退;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未领... 第三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罚没物和不能或者不需要退还的赃物,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由承办案件机...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鲜活类、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和低值易耗品等赃物、罚没物,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应当上缴、封存或者销毁的赃物、罚没物,由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文物等限制流通的物品,上缴国...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赃物、罚没物中的专卖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错判、错罚的赃物、罚没物,应当在十五日内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处理变价款...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赃物、罚没物流失和擅自处理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价格鉴证结论有错误的,应当责令价格鉴证机构...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的监督管理,防止赃物、罚没物的流失和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赃物、罚没物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赃物、罚没物进行处理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全部处理收入,视其情节... 第四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无主物、拍卖公物的价格鉴证和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