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不得借故不退;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对赃物中的无主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告,公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