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鲜活类、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和低值易耗品等赃物、罚没物,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卖,其收入即时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