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罚没物和不能或者不需要退还的赃物,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由承办案件机关在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