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赃物、罚没物,除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的以外,在结案前,不得自行拍卖、变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