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二十七条 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向委托机关收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