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七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收缴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自被害人明确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害人。退还被害人之前,应当进行登记、拍照、鉴定、价格鉴证,将原物的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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