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赃物、罚没物的保管、价格鉴证和处理应当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