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收缴赃物、罚没物的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工作。
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对赃物、罚没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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