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九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退还赃物、罚没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