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一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其赃物、罚没物应当依照规定随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