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三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送赃物、罚没物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