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证的,适用本章规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证的,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