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二条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不构成犯罪、需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赃物、罚没物应当随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